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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风险防范 强化制度管理

2018/5/15        1171

财务部  郭正基

4月26日,扬州市建筑业实用型人才精品课程系列培训———工程建设全过程法律风险防范业务培训,本次培训由扬州市建设项目教育协会牵头主办,扬州市建设培训中心承办,聘请了高级律师、全国城建培中心客座教授、扬州市仲裁委员会委员顾增平律师,进行为期一天的工程建设全过程法律风险防范业务培训,旨在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全面提升管理能力。本次培训顾增平律师密切联系工作和项目实际案例,内容丰富而全面,突出操作性和实用性,进一步提升参训人员建筑法律法规的业务管理水平。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风险总是不可避免的,建筑施工企业遇到的风险更大、更多。将经营风险降低到最小直至规避掉,是每个企业的共同愿望。那如何才能将风险降低到最小或直至规避掉呢?这就需要对本企业经营活动潜在的风险有着比他人更深刻的认识,为企业提供参谋。如何构建合同风险防范体系,为今后做好项目经营工作,增强企业的风险防范,提高企业项目盈利能力作出贡献,通过这次学习我有了以下新认识。

一、按不同的分类标准,企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类别:

(1)、按照企业所需生产要素,可以分为人力资源风险、资本风险、设备运行和工艺风险、材料风险、产品风险、技术风险、信息风险、知识产权风险等;

(2)、按企业的主要活动或主要经营环节,可分为材料采购风险、筹资风险、投资风险、制造风险、市场营销风险、收账风险、会计工作风险、安全风险、企业技术活动风险、人事活动风险、信息系统风险、企业组织变革风险;

(3)、按照供应链的顺序,可以分为来自供应商的风险、采购风险、生产风险、市场营销风险、来自客户的风险。每一个企业风险类型都隐含着法律风险,

二、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审核重点
   (1)、合同主体的合法性

关于施工项目,其合同主体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的合法性,对其合法性的审核,主要审核其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授权、财务能力及履约能力等方面。尤其注意资质的承揽范围是否满足工程分包的需要。因此,在引进分包商时,一定要对分包商进行资格审查,合格了再根据需要引进。
   (2)、合同条款的合法性
  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主要审查是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危害了企业的利益,产生纠纷的处理方式等方面。
   (3)、合同签订的审核流程
  合同签订前,其合同文本必须经过各专业部门会签或会议审核,报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签订。
    三、合同管理过程中的保障措施
   (1)、领导重视。唯有领导重视经营过程中的法律审核,营造一个“依法治企”的大环境,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经营内容就是建筑工程投资、承包施工任务。要投资、要承包施工任务,就离不开合同。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合同不仅种类多,而且数量多,无处不在。所以在建筑行业中加强员工,特别是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培养法律思维、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加强市场开发人员、财务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物资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培训等让企业所有员工都自觉地遵守法律审核,完善法律审核的程序,才能更好地开展法律审核工作。
   (2)、制度体系。法律审核的长效机制必须有科学的制度来维持。因此,制定一套完整、科学、全面的制度体系相当重要。企业中高层通过参与合同起草、审查合同条文、参加合同谈判、监督合同履行等企业合同的全过程管理来强化企业的合同信用,同时通过对企业合同的审查,防范企业合同风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确定建设单位和承包方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是双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也是处理双方纠纷的主要依据、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和合同的审核制度,是防范法律风险,保护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需要对合同签订、履行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并建立一套科学审核制度。
    四、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1)在合同签订前对法律风险进行控制和防范,可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有效防止纠纷发生、建设单位应查看自己的审批手续是否办妥,需要办理的证件是否已齐备;调查承包人的履约能力,如承包方资质及技术能力如何等。

 (2)合同内容不完善,条款约定不明、文字不严谨。由于建设工程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事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了避免产生纠纷、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合同条款认真把关,做到清晰、明确,减少漏洞,防止前后矛盾及语义表述不明确。

五、企业合同履行风险

 (1)未办许可证擅自施工,不符合条件强行开工。《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64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为保证工期或形象进度,在施工许可证尚未领取,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尚未审查,或施工现场尚未“三通一平”,即催促施工单位尽快进场强行开工,结果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进而造成窝工及其他损失。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质量与安全标准。《建筑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淮,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如果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要承担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工期、实践中,建设单位为能提前竣工或者提前使用,经常存在压缩合理工期现象,有的工期甚至比定额工期减少一半;为了降低造价,一些项目的质量安全设施淮备不足,无法满足规定标准,带来较多的质量、安全问题、但工期的压缩也不是绝对禁止的,合理的工期压缩并辅助适当的赶工费等费用补偿是被允许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如果合同定的工期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该约定无效,合同工期应以中标通知书所确定的工期为准,如工程依法不需要招投标的,合同工期原则上应执行合同约定。

 (3)缺乏规范的签证管理。签证是指按施工合同约定,一般由合同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发生纠纷时,签证是仲裁庭或者法院认定事实,确定双方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鉴定机构鉴定工程量和工程造价时的主要依据之一。对于建设单位来说,防范签证风险,主要是加强工程签证管理、防止己方人员以及监理机构与承包方串通产生恶意签证或过失签证、如果发生恶意或过失签证,就会导致建设工程成本的增加、发生过失签证,一般很难推翻,虽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但司法实践中,认定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标准非常严格,一般情况下难以认定、而且,即使过失签证认定为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导致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需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实际上,过失签证一是在履约过程中形成的,结算时距签证时往往已经超过l年,撤销权依法已经消灭。对于恶意签证,一般也难以通过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而推翻签证。

 (4)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同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起为竣工日期、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除了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外,还应自行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通过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生产经营制度,及时收集保存对外经营证据,从而在今后处理纠纷时使企业处于有利的地位。企业在合同管理、生产经营管理、招投标等各方面都有了法律顾问的把关,避免了法律漏洞,也就使其他单位或个人没有空子可钻,不得不自觉履约,从而也就有效预防了纠纷的发生。今后即使发生诉讼纠纷,由于已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也将使企业在诉讼中处于不败之地。
    通过顾增平律师的授课,让我更加清楚认识到工程建设过程中,从项目的源头、招投标到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以及内部管理,风险防范都离不开在一个“防”字,俗话说得好“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这就要求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有防范风险意识,以法律为依据,从小事入手,防微杜渐。当下正值公司健全各类制度建设,为各类风险防范奠定了基础,使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项管理工作有制度为依据,我们要把制度管理落实到实处,高效执行,发挥出最佳效能,创造出最大的价值,为建宇集团走进新时代助力,为筑梦建宇添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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